南都讯记者焦明梁近日,南都记者从光明区消防救援大队了解到,深圳市光明区一男子因将改装锂电池带入室内充电引发火灾,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。
据悉,6月29日晚,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一栋居民楼发生火灾。接到报警后,光明区消防救援大队迅速调集光明消防救援站、东坑小型消防站出动4辆消防车、18名消防员赶赴现场处置,21时48分明火被扑灭。现场是一组正在充电的锂电池起火,火焰点燃了室内杂物,主要烧毁锂电池1组和电磁炉2个,过火面积1平方米,无人员伤亡。
火灾发生后,光明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火灾调查要求实地勘察现场,认定起火原因为柯某某违规将私自改装的一组锂电池带入室内充电,锂电池在充电过程中热失控造成火灾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,因个人过失行为引起火灾,公安机关给予柯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。
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《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(试行)》中,明确规定了机动车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通道、疏散通道内,以及地下车库、住房和办公室内等地点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;不得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、楼梯间、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充电。
光明消防提醒,为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哪个股票能杠杆,严禁电动自行车及电池“进楼入户”。